國立高雄大學圖書資訊館志工服務管理辦法
101年5月30日100學年第2次圖書資訊委員會議通過,101年6月4日發布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5年5月19日104學年第2次圖書資訊委員會議通過,105年6月1日發布
第一條 為結合及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有效推動圖書資訊館(以下簡稱本館)業務,提昇服務品質,並提供志願參與本館服務者,藉以培養國民熱心公益的社會風氣,特訂定本辨法。
第二條 依本辦法提供服務範圍包括書庫管理(含上架、整架等)、借還書服務、參考諮詢、資料庫檢索指導、網路資源檢索指導、圖書期刊加工、資訊處理、支援資訊設備的管理與維護、環境清潔與維護及其他本館需支援事項等。
第三條 志工招募
一、一般志工:
(一)申請資格:凡年齡滿十八歲以上者。
(二)公開招募:視需要於本館首頁公告招募。
二、國、高中生短期志工:
(一)申請資格:凡國、高中在學學生。
(二)公開招募:視需要於寒、暑假前,在本館首頁公告招募。
三、申請時應填具申請表,凡經完成申請手續者,本館得視需要辦理面談;合格者,由申請服務單位依個人意願、專長及業務實際需求,予以分配服務內容及排定服務時間。
四、志工需求人數本館得視業務狀況調整之。
第四條 凡經申請並核准之志工,由本館負責教育訓練、服務內容分配、管理與考核。
第五條 權利
一、一般志工、每學年累計服務滿三十次或一百小時以上者,,可獲本館榮譽志工證(以下簡稱本證),可享有本辦法第七條各項獎勵。
二、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服務內容相關之職能教育訓練。
三、依據服務內容性質與特點,確認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相關服務。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加本館舉辦之各項不定期教育訓練或各項研習活動。
六、一般志工服務成績良好,並經考核,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得向本館申請服務績效證明書。
七、國、高中生短期志工,服務滿三十小時,並經考核,始核給服務時數認證或發給志願服務時數證明書。
第六條 義務
一、志工人員均為無给職。
二、每次服務時數不得低於二小時。
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四、遵守本館訂定之各項法令規章。
五、接受本館輔導完成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參與本校及本館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六、妥善使用保管榮譽志工證,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七、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八、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九、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十、妥善保管本館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十一、依規定簽到退,並遵守本館各項服務規定。
十二、服務期間如有怠忽職責影響館務運作、行為不妥有損本館聲譽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規勸或取消志工資格。
十三、終止服務時,須繳回本證。
第七條 一般志工持有本證者可享有以下的獎勵措施:
一、可申請本校電子郵件信箱。
二、享有15冊30天不可續借之借書權限及免費使用視聽欣賞區設備及資源。
三、次學年度進入校區停車證由本館申請及發給;前學年度服務未滿三十次,每次停車單,由本館蓋用「圖書資訊館志工停車專用章」,所需經費概由本館業務費支應。
四、享有本校其他單位訂有志工使用各項設施(備)優惠措施。
上述獎勵措施有效期限為自發本證日起一年內有效。
持有本證者,每月應持續服務六小時以上,如無故連續三個月未有服務事實,本證將作廢,且喪失享有上述各項獎勵措施。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圖書資訊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