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校園電腦軟體使用管理辦法
96年5月18日第82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5月23日第9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第一條 為建立本校校園電腦軟體使用符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本校特訂定「校園
電腦軟體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係針對電腦軟體使用於本校所提供之電腦設備所做之規範,說明如下:
一、各單位之電腦教室、實(試)驗室及公共空間公用之電腦設備。
二、教職員工所使用之個人電腦設備。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提供之電腦設備,應設立管理者,並於使用場所明顯處
或場所使用管理規則中,標明「禁止使用非法軟體」,告知使用者應遵守智慧財產
權等相關法令,且須定期檢查且清除所提供之電腦設備上之非法軟體,違者應自負
法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提供教職員工使用之電腦設備,使用者應自行約束不使
用非法軟體,並遵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令,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第五條 電腦軟體之採購與管理,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採購之軟體需有合法版權,屬全校授權之軟體版權,由本校圖書資訊館負責編
列預算與採購作業。個別需求之軟體(含教學用軟體)版權,由需求單位自行編
列預算並依程序進行採購。
二、軟體版權之管理,由提出採購之單位自行負責。
第六條 本校圖書資訊館將不定期抽查各單位電腦軟體使用情形,如有發現使用非法軟
體或安裝非公務用P2P分享軟體,得要求兩天內改善,並回覆處理情形,如仍未改善
者,將送相關單位議處。
第七條 本校圖書資訊館將以E-mail方式通知全體教職員工本校所簽訂全校授權之電腦
軟體清單,並提醒所使用之電腦設備上不得使用非法軟體,加強宣導遵守智慧財產
權等相關法令。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