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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基本認識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所謂「智慧財產權」乃是指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的,為了保護創作發明者的權益,就以法律創設的一種權利,著作權正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權利。

一、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共分為十一類:

*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 10.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11. 表演,指對既有著作之表演。

二、那些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

著作權僅保護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例如:語文著作保護的是文字的敘述,但文字敘述所傳達的觀念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另外,基於公眾方便利用的考量,或因其通用性,著作權法特別明定下列各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三、著作權的內容有那些?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

四、著作權何時取得?沒有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可不可以享有著作權?

原則上,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因此,有沒有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也不管著作有沒有發行,並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事實上,為徹底落實創作保護的原則,現行著作權法已完全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人無從再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有效保護著作權,著作人應儘可能保存相關創作證據或以任何公開發表著作的方式,作為創作的證明。

五、沒有在著作上做著作權標示,會不會影響到著作權的享有?

著作權法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在著作上做著作權標示才加以保護,因此,沒有做著作權標示,不會影響到著作權的享有。不過,如果能在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註明著作發行日期、地點、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姓名,可以獲得推定為真正的法律效果,同時利用人可以很快的與著作權人聯絡,也沒有藉口說不知道是受保護的著作或找不到著作權人,因此,在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上做著作權標示,對著作權的保護較為周全。

六、著作權保護期間有多長?

理論上,著作人格權隨著著作人的死亡或消滅而屆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後,關於其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仍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至於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的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七、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與授權有甚麼不同?

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或授權他人行使,而著作財產權轉讓後,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喪失著作財產權,由受讓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任何人要利用著作,都要獲得受讓人,即新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至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著作財產權仍保留在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身上,被授權人祇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利,其他人要利用著作,仍要獲得授權人,即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被授權人除非經原來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不得再為轉授權。對於轉讓或授權約定不清楚的,為保護著作財產權人,著作權法特別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

由於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或授權效果差異很大,對於自己之著作財產權同意他人行使時必需清楚表示,雖然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或授權並非一定要透過書面,惟為強化證據力及減少紛爭,仍以書面約定較為妥適。

八、甚麼人可以主張著作權?

原則上,著作人完成著作就可以主張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另有其他規定如下:

* 1. 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可以主張著作人格權,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至於雙方如另有特別約定,則依其約定。
* 2.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原則上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由其主張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至於雙方如另有特別約定,則依其約定。 3. 對於著作財產權轉讓的情形,原來的著作財產權人喪失著作財產權,應由受讓人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地位主張著作財產權。

九、甚麼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亦必須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畢竟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產生,而係傳承自前人之智慧,同時廣受當代社會之教化影響,因此不得由其絕對地壟斷創作之成果,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於著作人之權益作限制與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此一限制與例外規定應被審慎地規範,以避免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之法定利益。我國著作權法除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作列舉之規定外,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作概括式之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對於著作人格權亦不生影響,但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

十、著作權一旦發生侵害時被害人有何法律之救濟途徑?

著作權一旦發生侵害時,被害人除可提刑事訴訟,要求法院科處侵害人刑事處罰外,亦可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加害人負擔損害賠償或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

<以上資料節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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