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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國立高雄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1年12月17日第3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年12月23日第2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4年10月23日第117次主管會報修正第5、8點,104年10月30日第148 次行政會議修正第5、8點,104年12月25日第32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5、8點
111年3月4日第153次主管會報修正全文,111年3月25日第187次行政會議修正全文,111年6月17日第45次校務會議修正全文,111年6月29日核定

一、本校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包括學生宿舍網路,以下均簡稱網路)及外部雲端服務(以下簡稱雲端服務)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
    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包括教職員工生及校友,以下簡稱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據「教育部校園網
    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三、禁止濫用網路及雲端服務資源,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及雲端服務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使用他人帳號或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及雲端服務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校內、外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網路及雲端服務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四、本校圖書資訊館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及雲端服務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管理雲端服務資源維持正常使用。

(四)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及雲端服務正常運作者,得終止該使用者與設備使用網路之權利。

(五)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將報請學務處依國立高雄大 學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之。

(六)其他有關校園網路及雲端服務管理之事項。

五、本校教學及行政單位應尊重個人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計畫執行與研究之所需,且應由需求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五款,提出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切結

(五)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六、網路及雲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視違反之情節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至停權原因消滅止。

(二)或逕行刪除使用者帳號及其相關資料。

(三)或及接受校規之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

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七、如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懲處有異議時,得依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或救濟。

八、本規範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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