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圖書資訊館電腦教學教室管理要點
89年10月3日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一、凡本校之教職員生及約聘人員,因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均可憑教職員證或學生證,使用本
中心電腦教室之各種設備。
二、本館各電腦教學教室開放時間由本館公告之。
三、本館現有空間及設備,得排定時段,由選修電腦相關實習與應用課程之學生優先使用。
四、所有安裝於館內及校區電腦設備上的套裝軟體僅供本校教職員於校園網路內上線使用,不得
私自下載至個人電腦上。
五、使用者不得擅自載入或拷貝非法軟體,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使
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六、使用學術網路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七、本館備有相關之使用手冊及說明文件,供使用者於教室內參考,請勿擅自塗寫或攜出教室。
八、非經本館同意,使用者不得拆卸或移動各項軟、硬體設備。
九、若有違背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之行為,本館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使用權或依校規處
理。若導致設備損壞,使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磁碟暫存區內之個人資料應於使用後自行將資料刪除,本館不負保管之責任。
十一、各教室內嚴禁吸煙、飲食及大聲喧嘩,並請隨時維護教室整潔。
十二、本校所排定課程中須使用電腦之教室預約,需於學期開始從教務處所發之教學大綱撰寫表
中註明。
十三、預約之時段若相同時,則以系所及所屬學院皆未設置電腦教室者為優先。
十四、因教學臨時需要而借用教室時,請於上班時間至中心辦公室填寫「教室借用申請表」,申
請方式請參照『圖書資訊館電腦教室借用辦法』。
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