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網路管理辦法
91年6月18日第25次行政會議通過
92年11月25日第4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2月23日第2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104年11月27日第118次主管會報修正第5、9條,104年12月11日第150次行政會議修正第5、9條,104年12月25日第32次校務會議修正第5、9條,104年12月31日發布
110年4月16日第148次主管會報修正第1、5條,110年4月30日第182次行政會議修正第1、5條,110年6月18日第43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5條、110年6月24日發布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落實網路資源合理使用,依據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住校內宿舍之學生自備個人上網設備(如PC、NB等),即可使用宿舍網路。
第三條 禁止濫用網路資源,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蓄意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冒用或其它非法方法,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五、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
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
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八、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九、架設私人網站供大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第四條 使用網路需確實遵守誠信公平原則,若有凡違反上列之行為,或侵犯他人權益者,如經查屬實,將違規情形簽報館長核定停權處份。
停權處份,初犯者停權一週至一個月,累犯者停權一個月至二個月。
資安事件或嚴重影響網路通訊者,經查屬實,得逕行予以停權至原因消滅為止。
第五條 依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宿舍網路須做網路流量之區隔與管控。為保持網路暢通,對宿舍網路流量規範如下:
一、單日流進校內或流出校外的網路流量超過10 Gigabytes以上者,將立即停權至翌日。
二、停權期間任意擅用IP或任何企圖逃避限制者,若經查獲,將簽報館長予以停權二個月。
第六條 當連線發生問題,經檢查並判斷問題為該網路節點或整體網路不通時,請向圖書資訊館申請故障維修。
第七條 學生宿舍網路之管理及運作,由圖書資訊館管理與督導之。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其它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