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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校園伺服器管理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校園伺服器管理辦法

98年10月16日本校第101次行政會議通過

依104年4月10日第144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法規格式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為建立本校之伺服器使用管理制度,並符合智慧財產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特訂定「校園伺服器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行政及教學單位所提供對外開放服務之伺服器,如WWW、Mail、DNS、Proxy、BBS、FTP等。

第三條     各單位所架設之伺服器,須指派專人負責維護管理並進行相關資訊安全作業。

各單位應負其單位內所提供伺服器網路服務之督導之責,伺服器相關之建置資訊並應知會圖書資訊館。

個人使用者架設伺服器應先行向所屬之教學或行政單位提出申請,不得私自建置,以避免不當資訊安全事件發生。

第四條     伺服器管理者需定期清查伺服器資訊內容並記錄、追蹤處理情況。

伺服器管理者需定期對伺服器進行相關安全性、漏洞、弱點等系統補強(含作業系統與軟體),以避免遭駭客入侵等資訊安全問題情事之發生。

退(離)職人員應由伺服器管理者取消存取伺服器權利。

第五條     台灣學術網路係提供各學校及研究單位之學術用途,於校園網路內不得提供商業性網路服務、或提供具商業廣告性質之免費網路服務(包含Mail伺服器、網頁伺服器、BBS及其他種類伺服器等),並不得有猥褻性、攻擊性之資料。

伺服器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如網頁瀏覽或軟體上下載,內容較有爭議者,建議於進入系統之首頁宣告知會使用者。

第六條     校園伺服器使用之軟體,必須合法採購或使用自由軟體,以避免侵權行為。

單位內提供檔案傳輸伺服器(FTP),應注意其分享檔案之合法性,若由廠商或版權擁有者所提供之合法分享軟體,應註明提供之廠商或版權擁有者之名稱及相關授權資料。

伺服器所提供之服務或內容應注意合法性,伺服器管理者應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相關規定,避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伺服器管理者應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轉知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

前項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之回復程序及時程,應依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伺服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伺服器管理者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伺服器送修前,伺服器管理者應將儲存媒體內之個人資料移除,無法移除者應請廠商簽立保密切結。

伺服器報廢前,伺服器管理者應確實清除該伺服器儲存媒體內之個人資料,並予以低階格式化或實體破壞,以避免資料外洩。

第八條     本校伺服器如經檢舉,有進行非所宣稱之服務、遭駭客入侵、發生異常流量、發廣告信、違反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行為,或違反本辦法者,除該伺服器之管理單位外,圖書資訊館得立即終止該伺服器之網路連線,待解決後始得恢復其網路連線。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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